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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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進發
黃昭瑋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張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572、7663、8274、8461、9307、9363、9475號),因被告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蔡進發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之T字型扳手壹支、美工刀壹支、電鑽(藍色)壹支、晶片解碼器壹個、變造 方俊霖 汽車駕駛執照上「蔡進發」之相片壹幀、車牌製模工具壹組均沒收。
黃昭瑋犯如附表二編號二、三、四、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二、三、四、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美工刀壹支、電鑽(藍色)壹支、晶片解碼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蔡進發前於民國9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2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3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得手。
二、蔡進發另與黃昭瑋、 戴建 志(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7845、10993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結夥於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四之物得手。
三、蔡進發另與黃昭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五之物得手。
四、蔡進發另與黃昭瑋、 鄭翔 銘(由本院另行通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結夥於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六之物得手。
五、蔡進發另基於變造特許證之犯意,於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方俊霖汽車駕駛執照後,於99年1月20、21日間之某時,在當時其位在屏東市○○路某號之租住處,以將自身相片換貼於方俊霖汽車駕駛執照之方式,變造方俊霖汽車駕駛執照1枚,足生損害於方俊霖及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核發及管理之正確性。
六、蔡進發另基於變造特許證並持以行使之犯意,分別於不詳時、地竊得8283-XK號、8866-XL號車牌後(竊盜車牌部分未經起訴),以鐵鎚及方形鐵塊、車牌製模工具敲打成形後,再以油漆上色之方式,將上開車牌變造為8280-XK號、8806-XL號,並分別於竊得如附表一編號四、六之車輛後之不詳時、地,將上開變造完成之車牌懸掛於各該車輛後上路行駛,以主張各該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8806-XL號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牌管理之正確性、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
七、蔡進發另基於變造特許證之犯意,於不詳時、地竊得8571-XR號車牌後(竊盜車牌部分未經起訴),以鐵鎚及方形鐵塊、車牌製模工具敲打成形後,再以油漆上色之方式,將上開車牌變造為8571-XP號,並於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五之車輛後之不詳時、地,與黃昭瑋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特許證之犯意聯絡,將上開變造完成之車牌懸掛於該車後交由黃昭瑋駕駛上路,以主張該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車牌管理之正確性、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99年8月9日下午4時40分許,經警持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630號搜索票,至蔡進發位在屏東縣屏東市古松西巷706號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十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另於99年8月17日經警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至屏東縣○○鄉○○路11之
4號前拘提黃昭瑋,並經黃昭瑋同意後帶同警方至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前扣得如附表十編號、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八、案經 張明益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 曾約真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鄭清德 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100年
2月15日、100年8月2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62頁至64、147至149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蔡進發、被告黃昭瑋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第273條之2規定,本件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證據調查亦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一、五、六之部分,業據被告蔡進發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屬實(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第63頁、第14
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明益、曾約真、證人即被害人方俊霖證述遭竊情形大致相符(證人張明益部分見台中地檢署98核退字48號影印卷第35、38頁,證人曾約真部分見屏警分偵字第0990025243號卷第9至13頁,證人方俊霖部分見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17至21
8頁),並有如附表三、四、五所示證據存卷足佐;事實二、三、四、七之部分、業據被告蔡進發、黃昭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第63頁、第14
8頁反面、第150頁反面),核與證人即 曾淑婷高金英林香燕 證述遭竊經過相符(證人曾淑婷部分見屏警分刑字第099022984號卷第38、39頁,證人高金英部分見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39至241頁,證人林香燕部分見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53、254頁),並有附表六、
七、八所示證據附卷可證。再者,被告2人上揭犯行,尚有如附表九所示證據附卷足證,復有如附表十所示物品扣案足憑。經核上揭證據經核均足佐被告2人上揭自白,堪認被告
2人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於被告蔡進發、黃昭瑋行為後,刑法第
321條第1項規定於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月28日生效。其中第3、4款修正前、後規定之構成要件雖相同,但修正前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2人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首揭法文所定,被告2人前揭所為涉及上開修正規定者,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規定。次按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供參。本案被告蔡進發於事實欄一犯行所用之T字型扳手1支,被告2人於事實欄二、四犯行所用之美工刀1支、電鑽1支,均為金屬製成質地堅硬之物,且既用以破壞車窗、車門鎖等,當屬尖銳之物;又被告2人於事實欄二所用之一字起雖未扣案,然既可供被告2人撬開車引擎蓋所用,當亦係質地堅硬,形長且尖銳之工具,上揭物品倘以之攻擊人體,自可對人體造成傷害,在客觀上均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均屬兇器無疑。再按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之汽車駕駛執照,係表彰個人有駕駛汽車能力之證件,該當於刑法第212條「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證書」之特種文書。末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對變造汽車牌照,即無依同法第210條之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蔡進發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共3罪;其事實欄二、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其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事實欄五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許證罪;其事實欄六、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許證罪,共3罪。而其變造特許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㈣、核被告黃昭瑋事實欄二、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共2罪;其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事實欄七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許證罪。
㈤、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事實欄三犯行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見起訴書二、所犯法條部分:第㈢點),惟查該次被告2人行竊方式係以備份鑰匙發動車輛駛離,業說明如前,衡以鑰匙尚屬細小之物,客觀上應不致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尚非屬兇器,且綜觀起訴書所載事實(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尚無提及被告有攜帶兇器之情,是公訴意旨上揭所認,應屬誤載,惟因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仍屬相同,本院復已告知被告蔡進發、黃昭瑋及其辯護人變更法條之旨(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無礙渠等訴訟法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㈥、被告2人間,就事實欄二、三、四、七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蔡進發所犯上開10罪間;被告黃昭瑋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蔡進發有前揭事實欄一所載科刑執畢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10至24頁),其於96年3月2日易科罰金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0罪,皆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漏未敘及,尚有未洽。
㈧、爰審酌被告2人均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卻不循正途取財,任意行竊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利,並變造車牌懸掛於竊得之車輛,以圖規避刑事追緝,動機不良,惟念被告2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配合偵查,復衡被告2人竊盜之次數,參與之程度,及告訴人張明益、曾約真、被害人方俊霖、 曾淑真 、高金英、林香燕均已找回失車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2人各次犯行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並於主文欄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黃昭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㈨、扣案之T字型扳手1支為被告蔡進發所有,並供其為事實欄一之犯罪所用;扣案之美工刀1支、電鑽1支為被告蔡進發所有,並供被告2人為事實欄二、四之犯罪所用;扣案之晶片破解器為被告蔡進發所有,並供被告2人為事實欄四之犯罪所用;扣案之車牌製模工具1組,為被告蔡進發所有,並供其為事實欄六、七之犯罪所用;變造方俊霖汽車駕駛執照上黏貼之被告蔡進發相片1幀,為被告蔡進發所有並供其為事實欄五之犯罪所用,均據被告蔡進發、黃昭瑋供承屬實(見本院卷第62頁反面、第63頁、第148頁反面),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各該罪項下,併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鐵鎚1支、方形鐵塊1塊、一字起1支、車牌號碼0000—XD號自用小客車備份鑰匙1支,非屬違禁物,亦無證據現尚存在,衡情應已滅失;其餘卷內之扣案物品,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第4款(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史安琪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第4款(修正前)。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94.02.02以前)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行為人│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竊盜方式││號│││││││├─┼───┼────┼────┼───┼────┼──────────┤│一│蔡進發│97年11月│臺中市南│張明益│車牌號碼│持金屬製成,而在客觀││││20日上午│屯區五權││8733-FT│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8時許│西路2段││號自用小│體、安全構成威脅,且│││││1266巷18││客車1輛│具有危險性而屬兇器之│││││之1號前│││自製T字型扳手插入車││││││││門及電門後發動駛離之││││││││方式,竊取左列車輛得││││││││手。│├─┼───┼────┼────┼───┼────┼──────────┤│二│蔡進發│98年11月│屏東縣屏│曾約真│車牌號碼│同上││││11日上午│東市高峰││6802—JN│││││8時50分│街65號前││號自用小│││││許│││客車1輛││││││││││├─┼───┼────┼────┼───┼────┼──────────┤│三│蔡進發│99年1月1│屏東縣新│方俊霖│車牌號碼│同上。││││9日凌晨1│園鄉興安││8M—8882│││││時50分許│路317號││號自用小││││││前騎樓處││客車及放││││││││置於車內││││││││之方俊霖││││││││汽車駕駛││││││││執照1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銀行之存││││││││摺、農民││││││││銀行支票││││││││本、 方雅 ││││││││慧之台新││││││││銀行存摺││││││││各1本,││││││││方俊霖印││││││││章數枚││├─┼───┼────┼────┼───┼────┼──────────┤│四│蔡進發│99年6月│臺南市南│曾淑婷│車牌號碼│共同攜帶在客觀上足以│││黃昭瑋│7日凌晨4│區觀光城││2839—UK│對人之生命、身體、安│││ 戴建志 │時50分許│路26號旁││號自用小│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空地││客車│險性而屬兇器之美工刀││││││││1支、長約120公之一││││││││字起1支、電鑽(藍色││││││││)1支,由戴建志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車輛,││││││││搭載蔡進發及黃昭瑋至││││││││左列地點,並由戴建志││││││││負責把風及接應,蔡進││││││││發、黃昭瑋則分持上開││││││││工具,以上開美工刀破││││││││壞車輛後方之三角車窗││││││││玻璃後進入車內,並以││││││││上開一字起撬開引擎蓋││││││││後,將車用電瓶斷電、││││││││解除防盜及以上開電鑽││││││││破壞方向盤鎖頭之方式││││││││(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竊取左列車輛得手││││││││。│├─┼───┼────┼────┼───┼────┼──────────┤│五│蔡進發│於99年7│高雄縣橋│高金英│車牌號碼│蔡進發、黃昭瑋駕駛附│││黃昭瑋│月19日上│頭鄉頂鹽││9357—XD│表一編號四所竊得之車││││午7時許│村 鹽田路 ││號自用小│輛同至高金英位在左址│││││48之1號││客車│住處附近尋得左列車輛│││││附近│││後,由蔡進發持黃昭瑋││││││││前因故持有之該車備份││││││││鑰匙1支發動後駛離,││││││││而竊取得手。│├─┼───┼────┼────┼───┼────┼──────────┤│六│蔡進發│99年7月│臺南市東│林香燕│車牌號碼│共同攜帶在客觀上足以│││黃昭瑋│28日○○○區○○路││5695—WT│對人之生命、身體、安│││ 鄭翔銘 │6時45分│240號前││號自用小│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許│││客車│險性而屬兇器之美工刀││││││││1支、電鑽(藍色)1││││││││支,由鄭翔銘駕駛懸掛││││││││8466—EX號車牌之車輛││││││││搭載蔡進發、黃昭瑋同││││││││至左列地點,並由鄭翔││││││││銘負責把風及接應,蔡││││││││進發及黃昭瑋則分持上││││││││開工具,以上開美工刀││││││││破壞左列車輛後方之三││││││││角車窗玻璃後進入車內││││││││,欲以上開電鑽鑽開方││││││││向盤鎖頭並接上渠等自││││││││備之晶片破解器啟動該││││││││車(竊盜部分均未據告││││││││訴),嗣因故無法啟動││││││││,便改由鄭翔銘駕駛前││││││││開車輛以牽引拖曳之方││││││││式,將該車拖離現場而││││││││竊取得手。│││││││││└─┴───┴────┴────┴───┴────┴──────────┘附表二┌─┬─────┬──────────────────┐│編│犯罪事實│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號│││├─┼─────┼──────────────────┤│一│事實欄一部│蔡進發攜帶兇器竊盜,共叁罪,均累犯,│││分│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T字型扳手壹││││支沒收。│├─┼─────┼──────────────────┤│二│事實欄二部│蔡進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分│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美工刀壹支││││、電鑽(藍色)壹支均沒收。││││黃昭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美工刀壹支、電鑽││││(藍色)壹支均沒收。│├─┼─────┼──────────────────┤│三│事實欄三部│蔡進發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分│。││││黃昭瑋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事實欄四部│蔡進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累│││分│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美工刀壹支││││、電鑽(藍色)壹支、晶片解碼器壹個均││││沒收。││││黃昭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美工刀壹支、電鑽││││(藍色)壹支、晶片解碼器壹個均沒收。│││││├─┼─────┼──────────────────┤│五│事實欄五部│蔡進發變造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分│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變造方俊霖汽車駕駛執照上「蔡進發││││」之相片壹幀沒收。│├─┼─────┼──────────────────┤│六│事實欄六部│蔡進發行使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分│眾,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車牌製模工具壹組沒收│├─┼─────┼──────────────────┤│七│事實欄七部│蔡進發共同行使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分│於公眾,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車牌製模工具壹組沒收。││││黃昭瑋共同行使變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告訴人張明益部分證據┌─┬──────────────┬─────────┐│編│證據名稱│證據出處││號│││├─┼──────────────┼─────────┤│一│張明益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紙│察署98核退字48號卷││││第47頁│├─┼──────────────┼─────────┤│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腦輸入單│察署98核退字48號卷││││第45頁│├─┼──────────────┼─────────┤│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輸入單│察署98核退字48號卷││││第46頁│├─┼──────────────┼─────────┤│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失車紀│中分四偵字第097003│││錄│2933號卷第33頁│├─┼──────────────┼─────────┤│五│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車籍│中分四偵字第097003│││查詢資料│2933號卷第34頁│├─┼──────────────┼─────────┤│六│尋獲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台中地檢署98核退字│││車輛現場照片影本5張│48號影印卷第43至44││││頁│└─┴──────────────┴─────────┘附表四:告訴人曾約真部分證據┌─┬──────────────┬─────────┐│編│證據名稱│卷證出處││號│││├─┼──────────────┼─────────┤│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屏警分偵字第099002│││輸入單│5243號卷第15頁│││││├─┼──────────────┼─────────┤│二│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照片5│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張│5243號卷第17至19頁│││││└─┴──────────────┴─────────┘附表五:被害人方俊霖部分證據┌─┬──────────────┬─────────┐│編│證據名稱│卷證出處││號│││├─┼──────────────┼─────────┤│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分駐所陳報單1紙│9521號卷第219頁│├─┼──────────────┼─────────┤│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屏警分偵字第099002│││輸入單1紙│9521號卷第220頁│├─┼──────────────┼─────────┤│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9521號卷第221頁│├─┼──────────────┼─────────┤│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車籍│屏警分偵字第099002│││查詢資料1紙│9521號卷第222頁│├─┼──────────────┼─────────┤│五│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失車│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9521號卷第223頁│└─┴──────────────┴─────────┘附表六:被害人曾淑婷部分證據┌─┬──────────────┬─────────┐│編│證據名稱│卷證出處││號│││├─┼──────────────┼─────────┤│一│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籍查│99偵字7663號卷第40│││詢資料│頁│├─┼──────────────┼─────────┤│二│曾淑婷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屏警分偵字第099002│││紙│9521號卷第229頁│├─┼──────────────┼─────────┤│三│臺南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單│9521號卷第230頁│├─┼──────────────┼─────────┤│四│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屏警分偵字第099002│││輸入單│9521號卷第234頁│├─┼──────────────┼─────────┤│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崇蘭 │屏警分偵字第099002│││派出所一般陳報單│9521號卷第235頁│├─┼──────────────┼─────────┤│六│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36頁│├─┼──────────────┼─────────┤│七│刑案紀錄表(案件基本資料)│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37頁│├─┼──────────────┼─────────┤│八│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失車│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9521號卷第238頁│└─┴──────────────┴─────────┘附表七:被害人高金英部分證據┌─┬──────────────┬─────────┐│編│證據名稱│卷證出處││號│││├─┼──────────────┼─────────┤│一│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籍查│99偵字7663號卷第37│││詢資料│頁│├─┼──────────────┼─────────┤│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輸入單│0000000000號卷第23││││6頁│├─┼──────────────┼─────────┤│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輸入單│0000000000號卷第23││││8頁│├─┼──────────────┼─────────┤│四│高金英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紙│0000000000號卷第23││││9頁│├─┼──────────────┼─────────┤│五│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詳細│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資料報表1紙│0000000000號卷第24││││0頁│├─┼──────────────┼─────────┤│六│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失車│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0000000000號卷第24││││1頁│├─┼──────────────┼─────────┤│七│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高市警刑大偵11字第│││料│0000000000號卷第24││││2頁│├─┼──────────────┼─────────┤│八│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場勘察採證報告表│9521號卷第248至25││││1頁│└─┴──────────────┴─────────┘附表八:被害人林香燕部分證據┌─┬──────────────┬─────────┐│編│證據名稱│卷證出處││號│││├─┼──────────────┼─────────┤│一│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籍查│99偵字7663號卷第34│││詢資料│頁│├─┼──────────────┼─────────┤│二│林香燕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55頁│├─┼──────────────┼─────────┤│三│臺南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單│9521號卷第256頁│├─┼──────────────┼─────────┤│四│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屏警分偵字第099002│││輸入單│9521號卷第257頁│├─┼──────────────┼─────────┤│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屏警分偵字第099002│││派出所一般陳報單│9521號卷第259頁│├─┼──────────────┼─────────┤│六│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62頁│├─┼──────────────┼─────────┤│七│刑案紀錄表(案件基本資料)│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61頁│├─┼──────────────┼─────────┤│八│被害人資料│屏警分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262頁│├─┼──────────────┼─────────┤│九│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失車│屏警分偵字第099002│││案件基本資料│9521號卷第263頁│└─┴──────────────┴─────────┘附表九┌─┬──────────────┬─────────┐│編│證據名稱│卷證出處││號│││├─┼──────────────┼─────────┤│一│懸掛8280-XK號車牌之車輛99年│99警聲搜字第706號│││8月5日、6日進出屏東市古松西│卷第35至36頁│││巷706號地下室車庫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二│懸掛8466-EX號車牌之車輛99年│99警聲搜字第706號│││8月5日進出屏東市古松西巷706│卷第38頁│││號地下室車庫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三│懸掛8806-XL號車牌車輛99年8│99警聲搜字第706號│││月6日進出屏東市古松西巷706│卷第40頁│││號地下室車庫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99警聲搜字第706號│││料報表1紙│卷第34頁│├─┼──────────────┼─────────┤│五│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車籍查│99偵字7663號卷第38│││詢資料1紙│頁│├─┼──────────────┼─────────┤│六│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99警聲搜字第706號│││料報表1紙│卷第37頁│├─┼──────────────┼─────────┤│七│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99警聲搜字第706號│││料報表1紙│卷第39頁│├─┼──────────────┼─────────┤│八│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99警聲搜字第706號│││料報表1紙│卷第41頁│├─┼──────────────┼─────────┤│九│蔡進發、黃昭瑋竊取車牌碼號00│99偵字7663號卷第│││83-XK號、8571-XR號、9357-X│172至174頁│││D號車輛之現場照片共6張││├─┼──────────────┼─────────┤│十│蔡進發、黃昭瑋、鄭翔銘、戴建│99偵字7572號卷第60│││志等人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至63頁│││號、2839-UK號、9357-XD號車││││輛之現場照片共8張││├─┼──────────────┼─────────┤││蔡進發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99偵字7572號卷第│││車輛現場照片2張│156頁│├─┼──────────────┼─────────┤││扣案變造之方俊霖汽車駕駛執照│屏警分偵字第099002│││照片1張│9521號卷第150頁│││││├─┼──────────────┼─────────┤││99年9月21日查獲鄭翔銘之照片│屏警分偵字第│││4張│0000000000號卷第││││215至216頁│├─┼──────────────┼─────────┤││鄭翔銘棄置懸掛8466-EX號車牌│屏警分偵字第099002│││車輛地點(屏東縣新園鄉田洋村│9521號卷第195頁│││新洋段1621號前路旁空地)採證││││照片2張││├─┼──────────────┼─────────┤││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聲搜字第63│屏警分偵字第099002│││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9521號卷第165至17│││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6頁│││目錄表1份││││(屏東縣屏東市古松西巷706號││││)││├─┼──────────────┼─────────┤││屏東市古松西巷706號搜索暨扣│屏警分偵字第099002│││案物照片共41張│9521號卷第125至16││││4頁│├─┼──────────────┼─────────┤││遭竊後改懸掛8280-XK號車牌之│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原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照片│9521號卷第160頁│││1張││├─┼──────────────┼─────────┤││遭竊後改懸掛8806-XL號車牌之│屏警分偵字第099002│││原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照片│9521號卷第164頁│││1張││├─┼──────────────┼─────────┤││屏東地檢署99保字第2167號扣押│99偵字9475號卷第91│││物品清單│至9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屏警分偵字第099002│││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9521號卷第69至73頁│││(屏東縣屏東市○○路○○○巷50││││號前)││├─┼──────────────┼─────────┤││99年8月17日在屏東市○○路│屏警分偵字第099002│││838巷50號前查扣9357-XD號車│9521號卷第78頁│││輛照片2張(當時懸掛變造完成││││之8571-XR號車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屏警分偵字第099002│││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9521號卷第211至21│││(屏東縣○○鄉○○路○○○號前│2頁│││)││├─┼──────────────┼─────────┤││屏東地檢署99保字第2165號扣押│本院卷第36頁│││物品清單正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成保管5│本院卷第43頁│││號扣押物品清單正本││└─┴──────────────┴─────────┘附件十┌─┬───────┬──────┬─────────┐│編│扣案物名稱(以│扣押處所│備註││號│偵卷為主)│││├─┼───────┼──────┼─────────┤│一│變造之8280-XK│屏東縣屏東市│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號車牌0面(原│古松西巷706│99年度保字第2167號│││車牌號碼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XK號)│││├─┼───────┼──────┼─────────┤│二│變造之8806-XL│同上│同上│││號車牌0面(原│││││車牌碼0000-00│││││號)│││├─┼───────┼──────┼─────────┤│三│T字型扳手1支│同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字第21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四│美工刀1支│同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字第21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5│├─┼───────┼──────┼─────────┤│五│電鑽(藍色)1│同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支││99年度保字第21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2│├─┼───────┼──────┼─────────┤│六│晶片破解器1個│同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字第21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七│車牌製模工具1│同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組││99年度保字第21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八│變造之方俊霖汽│同上│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車駕駛執照1張││99年度保字第216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6│├─┼───────┼──────┼─────────┤│九│車牌號碼0000-│同上│已發還被害人曾淑婷│││UK號車輛1輛(│││││查扣時懸掛變造│││││之8280-XK號車│││││牌)│││├─┼───────┼──────┼─────────┤│十│車牌號碼0000-│同上│已發還被害人林香燕│││WT號車輛1輛(│││││查扣時懸掛變造│││││之8806-XL號車│││││牌)│││├─┼───────┼──────┼─────────┤││變造之8571-XP│屏東縣屏東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號車牌0面(原│廣東路838巷│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車牌號碼0000-│50號前│表編號2(見屏警分│││XR號)││偵字第0990029521號│││││卷第73頁)│├─┼───────┼──────┼─────────┤││車牌號碼0000-│同上│已發還被害人高金英│││XD號車輛1輛(│││││查扣時懸掛8571│││││-XP號車牌(未│││││尋獲車牌)1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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