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8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17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戴博誠書記官林政佑通譯蕭璧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二月確定,送監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確定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刑期以已執行完畢論。由其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悟,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五時,在其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中山巷一一七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於注射針筒內施打於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 嗣經警 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五時四十分,在臺中縣○○鄉○○路與錦州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毛重○‧三五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林政佑
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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