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告 劉明峰
朱萬武 駱文揚 陳仲康 葉栢宏 彭賢光 張文淼 張仲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應補發退休││點以下四捨五入│││││金)││)││├──┼───┼──────┼─────┼───────┼──────┤│1│劉明峰│193,220元│2,100元│1,400元│700元│├──┼───┼──────┼─────┼───────┼──────┤│2│朱萬武│169,808元│1,770元│1,180元│590元│├──┼───┼──────┼─────┼───────┼──────┤│3│駱文揚│173,653元│1,880元│1,253元│627元│├──┼───┼──────┼─────┼───────┼──────┤│4│陳仲康│173,950元│1,880元│1,253元│627元│├──┼───┼──────┼─────┼───────┼──────┤│5│葉栢宏│178,799元│1,880元│1,253元│627元│├──┼───┼──────┼─────┼───────┼──────┤│6│彭賢光│212,366元│2,320元│1,547元│773元│├──┼───┼──────┼─────┼───────┼──────┤│7│張文淼│212,766元│2,320元│1,547元│773元│├──┼───┼──────┼─────┼───────┼──────┤│8│張仲光│169,808元│1,770元│1,180元│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