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被告 周保宏 被告 潘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82,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