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附民原告 林浚義 附民被告 王萬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3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