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三百七十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八百二十八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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