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李品璇 被告 林金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許辰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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