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59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德和 上列上訴人因毀器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且上該規定亦為簡易判決之上訴所準用,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0年11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1年2月10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