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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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被告明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複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關於鑑定與專家意見相左部分尚有待釐清,庭期另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1382 號裁定(99.04.30)[和解]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 訴 字第 1382 號(99.06.1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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