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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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敏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敏龍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6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172號、第2035號、第2169號、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1份(見111年度執聲字第717號卷第9頁至第10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17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所犯如附表編號6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20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19罪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加計附表編號2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加計附表編號3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加計附表編號4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加計附表編號5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加計附表編號6之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加計附表編號7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2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附表:受刑人曾敏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4次)、4月有期徒刑3月(4次)犯罪日期110/01/21109/12/10至109/12/20110/03/28至110/03/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6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91等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44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6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72號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日期110/04/28110/06/21110/09/06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橋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6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72號110年度簡字第12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01110/07/20110/10/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98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57號(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16號(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3月(2次)、4月犯罪日期110/03/02至110/05/18110/05/18(2次)110/03/30至110/05/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365等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365等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630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035號判決日期110/09/27110/09/27110/09/2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110年度易字第1521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0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0/27110/10/27110/11/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35號(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36號(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32號(編號6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04/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6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169號判決日期110/10/22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1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11/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