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2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532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3月14日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劍毅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退休公務人員,因其積欠被告債務,被告
即任意查封、拍賣原告所有房子,原告於民國96年6月間,
至被告公司請求協商,被告亦不同意,其一再向被告請求延
緩給付,被告公司竟也不同意,還向被告表示原告告也告不
贏,造成其精神、財產上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賠償其損害如聲明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5萬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積欠其務務,業經被告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聲請支付命令,並經送達原告確定在案,是被告已取得對原
告之執行名義,並依法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嗣因原告請求協商,被告亦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暫緩執
行3個月,惟原告其他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不同意,執行法
院旋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而為拍賣原告房屋,其係依法行
使債權,並聲請強制執行,並無不法行為等語置辯,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期有不法行為,惟被告否認在卷,
是本院命原告應舉證明以實其說(見本院97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筆錄),惟原告始終未舉證證明,則原告謂被告有不法
行為乙節,即難遽謂可採。況查被告抗辯其係依法行使債權
,並無不法行為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65176號支付命令暨確認、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96年8月6日板院輔96年執月字第16682號函、民事
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足參,本院並係被告聲明調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16682號執行卷查核無訛,又原告復
不爭執被告對其確有如狀債權(見本院97年2月29日言詞辯
論筆錄),按被告既為原告債權人,且其向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債權,亦為允適,則原告謂被告有不法行
為云云,即難認可採。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行為云云
,並無可採,已如前述,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賠償其損害25萬元,即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主張與
事證,核與本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