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張火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772元,及其中111,399元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收取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