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

債權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務人 陳冠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0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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