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告 鄭崑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

被告 陳雨彤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6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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