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55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守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送達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住居所,以利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及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起訴,該裁定業於同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原告迄未補正上開欠缺,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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