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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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76號債權人高昇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晉群 債務人 林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所載,如有任一期未遵期履行或任一期給付不完全,視為全部到期…,第一期:106年7月10日付款10,000;第二期106年8月10日付款5,000;第三期106年9月10日付款5,000…,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已支付第一期及第二期,則依上開約定,於106年9月11日始視為全部到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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