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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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屠曉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6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屠曉芬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加水混和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一時間,在上址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
3時許,為警在桃園市○鎮區○○路○○號前查獲,並扣得削尖吸管1支、注射針筒2支及橡皮軟管1條,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屠曉芬業於106年2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為憑,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