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鄭新礎 被告 朱建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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