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379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偕 漢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智 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范智「筌」)。
二、債務人 范智筌 之母親 江明靜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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