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易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易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3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內,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 黃維安 ,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額頭擦傷、牙齒流血、脖子前側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