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05號原告 李明蓮 被告 鄭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