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 吳儁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淑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