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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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交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國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宋國樑業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在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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