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宏卿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宏卿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