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告 陳福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徐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