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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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45號原告 張新財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新勉 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555-1、439-1、486-1、428-1、37-1地號土地;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張新勉、 蔡惠容張新政張富雄張新平黃瑞英張新芳謝榮造謝保珍張謝瑞珍何春枝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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