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陳小玲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