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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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古詩玄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被告蘇州緹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冠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485,765元,依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之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34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8,620元(計算式:人民幣1,485,765元×4.347=6,458,620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