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 許為勝 住○○市○○區○○○路○段0000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4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