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黃生亮 被告 鄭水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水河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生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已聲請移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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