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8,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6,63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