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5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陳鵬宇

相對人 莊璟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聲請人誤載為新莊區)建成路23巷14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10公里400公尺,坐落新北市汐止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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