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賀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捌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