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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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
陸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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