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月3日向原告承租台中市○○街○○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自97年6月3日起至98年6
月2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8,000元,惟迄至被告搬
離系爭房屋為止,尚積欠租金8,000元未繳納,另由原告代
墊電費3,146元、水費83元,又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時
,向原告買受屋內電腦1台,價金為3,500元,迄未給付,共
計被告應給付原告14,729元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台灣電力公司通知及收據、台灣自來水
公司水費通知及收據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
償上開積欠之租金、電腦價金、代墊之電費、水費等合計共
14,729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
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1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