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47號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告 林琨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47號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告 林琨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