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1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元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