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

原告 劉運興

被告 許愛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用5400元,扣除原告前經調解程序所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須補繳44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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