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8年9月9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楊富男共同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應更正為「楊富男共同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楊富男就其所犯之竊盜罪與檢察官協商之罪名係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宣示判決筆錄罪名欄亦記載明確,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顯係誤載,爰加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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