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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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 劉武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益嘉 間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0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07度簡上字第40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1月16日之言詞辯論庭期,所主張之內容與刑事另案相牽連,故有閱覽上開錄音光碟以釐清另案相關爭議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自費交付前揭日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0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提出另案之刑事告訴狀為證,是其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
40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劉娟呈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