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李欣璘 代理人 林信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至│普通股│36│360000││││90-NE-0000000││││├──┼──────────┼────────┼───┼──┼───┤│0002│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普通股│1│1000│├──┼──────────┼────────┼───┼──┼───┤│0003│祥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