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原告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侵易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