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國來 被告 洪瑞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鄭凱文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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