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4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與原本製作相同。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