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BS000-A111093被告 馬欽強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BS000-A111093就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0號被告馬欽強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簡廷涓法官韓茂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