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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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浩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浩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2月8日」、附表2⑮「201分」、附表2⑥「qqq1230a」應依序更正為「2月7日」、「20分」「skyskyck」及證據部分應增加被告張浩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及陳述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數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雖便利該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規避檢警機關之追緝,然被告單純提供門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 陳冠妤 施以詐術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件參與詐欺取財之詐騙之人有犯意聯絡,是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僅係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審酌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門號予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犯罪,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而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紊亂社會秩序,其所為實不足取,並因其提供系爭門號予詐騙集團成員,幫助該詐騙集團,使告訴人受有財物之損害情形,且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承犯行,兼衡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被告於整體詐欺犯行中所參與之程度及檢察官對於論罪科刑之意見,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智識 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工程、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件犯行而獲有新臺幣2,000元之不法所得,此部分事實有被告供陳在卷,且未經發還告訴人或由被告另行賠償告訴人,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檢察官羅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7月28日
書記官莊渝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18號被告張浩哲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鎮○○里○○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浩哲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用於隱匿真實身份或犯罪等不法用途,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某時,在臺北市某處,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代價,將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4個門號SIM卡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門號後,先使用前開4門號向蝦皮購物平台申請註冊附表1所示會員帳號「wendyfpeng」、「godsets6967」、「qqq1230a」、「skyskyck」(下稱蝦皮帳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12年2月8日15時許,假冒富邦銀行行員聯絡陳冠妤,佯稱個資外洩需依指示關閉權限云云,致陳冠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2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存匯至附表2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收款帳戶內,旋經詐騙集團成員取消交易,款項再退款至附表2所示由詐騙集團管控之蝦皮帳號錢包內。嗣陳冠妤查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冠妤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浩哲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申辦上揭4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以2千元代價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冠妤於警詢之證述證明告訴人陳冠妤受騙匯款之經過事實。3告訴人陳冠妤提出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擷圖證明告訴人陳冠妤受騙後,匯款至附表所示虛擬帳戶之事實。4台灣大哥大門號查詢單證明上揭4門號確為被告申請之事實。5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5月19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519011S號函附蝦皮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⑴佐證被告申請之上揭4門號,確為詐欺集團成員註冊申請本案4個蝦皮拍賣帳戶之事實。⑵佐證告訴人遭詐騙匯款後,款項再以取消交易方式退回本案4個蝦皮帳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浩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檢察官廖榮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編號被告提供之人頭門號左列門號申辦之蝦皮帳號010000000000「wendyfpeng」020000000000「godsets6967」030000000000「qqq1230a」040000000000號「skyskyck」附表2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退回之蝦皮帳號01陳冠妤假冒富邦銀行行員聯絡告訴人陳冠妤,佯稱個資外洩需依指示關閉權限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2年2月7日22時許②112年2月7日22時01分許③112年2月7日22時05分許④112年2月7日22時06分許⑤112年2月7日22時08分許⑥112年2月7日22時15分許⑦112年2月7日22時16分許⑧112年2月7日22時43分許⑨112年2月7日22時45分許⑩112年2月7日22時49分許⑪112年2月7日22時59分許⑫112年2月7日23時10分許⑬112年2月7日23時14分許⑭112年2月7日23時15分許⑮112年2月7日23時201分許⑯112年2月7日23時24分許⑰112年2月7日23時25分許①1萬9,800元②1萬9,800元③1萬9,800元④1萬9,800元⑤1萬9,800元⑥1萬9,900元⑦1萬9,800元⑧1萬9,500元⑨1萬9,500元⑩1萬9,500元⑪1萬9,560元⑫1萬9,500元⑬1萬9,500元⑭1萬9,500元⑮1萬9,500元⑯1萬9,500元⑰1萬9,500元①000-0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0000③000-0000000000000000④000-0000000000000000⑤000-0000000000000000⑥000-0000000000000000⑦000-0000000000000000⑧000-0000000000000000⑨000-0000000000000000⑩000-0000000000000000⑪000-0000000000000000⑫000-0000000000000000⑬000-0000000000000000⑭000-0000000000000000⑮000-0000000000000000⑯000-0000000000000000⑰000-0000000000000000①qqq1230a②qqq1230a③qqq1230a④qqq1230a⑤qqq1230a⑥qqq1230a⑦skyskyck⑧wendyfpeng⑨wendyfpeng⑩wendyfpeng⑪wendyfpeng⑫godsets6967⑬godsets6967⑭wendyfpeng⑮godsets6967⑯godsets6967⑰godsets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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