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逸芸
林沈 仙婆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曾桂蘭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1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曾桂蘭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陳逸芸、林沈仙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曹智恒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