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80號債權人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前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各乙紙為證,惟未依約按期繳款,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自9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四點五一○│自民國99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壹萬參仟壹佰零肆元│自9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四點五一○│自民國99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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