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6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7002743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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