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聯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50,000元/月×12月×10年=6,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惟原告於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